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子嘉即楊依婷
張月桃
劉一帆
劉靜葳
劉文凱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江秉霖間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8,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