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張漢川
張馨尹
張為理
柯鄭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上列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與被告馮盈勳、王家
豪、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具狀
變更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2萬2,776元,較原起訴請
求之金額合計297萬元為高,則裁判費應變更為3萬0,997元,而
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原繳納裁判費3萬0,403元
,尚應補繳594元,請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3
日內補繳594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醫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