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4號
TNDV,111,選,4,2023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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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余興望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6月27日111年度選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施介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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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