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 莊淑美
陳育聖
陳翊庭
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19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通 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被上訴人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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