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50號
TNDV,111,訴,1450,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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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謝美雲
洪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陳周美捉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6


陳重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陳俊嘉
王忠和
王丁輝
王介
王喜美
王秀英
許王玉
翁志誠
翁崇彬
翁翠霞
翁碧霞
廖宗琦

廖淑婉
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美萩
廖美雲
王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九行「被告翁翠霞陳重吉抗辯陳德深和原告間前有借名法律關係」之記載,應予刪除;三、㈢、第四行「甲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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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