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陳美照
訴訟代理人 毛小玲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134,770元【計算式:3,000元(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11.59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34,7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
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