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李瑞娥
許可否
林敏雄
陳美惠
陳淑芬
高國勝
林秀玲
陳怡雯
郭汝樫
兼上列9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純玲
上列 10人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上 訴 人 陳淑英
訴訟代理人 施天送
被 上訴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 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 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