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范黃錦花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許王玉燕
王玉美
王玉雲
王李謹
黃麗華
王健禎
王健嘉
王得
王介文
王麗麗
王麗琴
王藝諠
黃土信
黃芳益
黃芳輝
黃芳徑
黃登洲
簡黃銀葉
黃魏香
陳錦
謝郁慧
謝文軒
謝易達
李黃寶環
黃寶春
黃寶丹
黃登安
陳登興
謝黃蓮春
陳黃秀美
黃秀慧
黃坤煌
黃合賜
蔡詠晴
林佩諭
陳靖香
陳上世
黃俊憲
黃梅敬
吳陳奇香
陳忍
許吉明
許吉豊
許明源
曾許月雪
張許玉英
范文山即被繼承人蔡龍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方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 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方環於民國40年8月4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業經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在案。兩造為被繼承人李方環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對於系爭遺產之分割無法達成協議
,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系爭遺產按兩造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李方環之繼承 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司家調字卷第17至165 頁、家繼簡字卷第133至137、291至377頁),堪認屬實。(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 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 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 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 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 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 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 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 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 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 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兩造所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
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 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 有理由,系爭遺產經分割後,兩造均可各自按其應有部分對 系爭遺產使用、收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是本院 認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方環之遺產明細
財產所在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12 全部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許王玉燕 1/48 25 李黃寶環 1/84 2 王玉美 1/48 26 黃寶春 1/84 3 王玉雲 1/48 27 黃寶丹 1/84 4 王李謹 1/288 28 黃登安 1/84 5 黃麗華 1/1152 29 陳登興 1/84 6 王健禎 1/1152 30 謝黃蓮春 1/48 7 王健嘉 1/1152 31 陳黃秀美 1/48 8 王得 1/1152 32 黃秀慧 1/48 9 王介文 1/288 33 黃坤煌 1/48 10 王麗麗 1/288 34 黃合賜 1/12 11 王麗琴 1/288 35 范文山即被繼承人蔡龍吉之遺產管理人 1/24 12 王藝諠 1/288 36 蔡詠晴 1/24 13 范黃錦花 1/12 37 林佩諭 1/24 14 黃土信 1/84 38 陳靖香 1/40 15 黃芳益 1/84 39 陳上世 1/40 16 黃芳輝 1/84 40 黃俊憲 1/80 17 黃芳徑 1/84 41 黃梅敬 1/80 18 黃登洲 1/84 42 吳陳奇香 1/40 19 簡黃銀葉 1/84 43 陳忍 1/40 20 黃魏香 1/84 44 許吉明 1/20 21 陳錦 1/84 45 許吉豊 1/20 22 謝郁慧 1/252 46 許明源 1/20 23 謝文軒 1/252 47 曾許月雪 1/20 24 謝易達 1/252 48 張許玉英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