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1年度,11號
TNDV,111,國,11,2023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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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吳慶崇林德興楊宗林
吳昭瑩、黃旺順、涂啟瑞、張文獻洪育仁陳永昌葉盛文
吳智超、李彥廷、張意純楊家宗陳炳陽李明峯、臺南市政
府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考試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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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