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許綾晏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被 告 林姿玲即柏品商行訴訟代理人 黃正同 李茂增律師複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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