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82號
TNDM,112,單聲沒,18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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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瑀晴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瑀晴文(原名郭怡君)前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0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 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0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 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及產品 鑑定書在卷供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新臺幣750元款項,則 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供陳明確,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1 仿冒「SWOOSH DESIGN」商標之背心 2件 警方蒐證購得 2 犯罪所得(新臺幣)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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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