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635號
TNDM,112,交易,635,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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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高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高棋於民國111年3月29日14時5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府 安路三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府安路三段與郡安路三段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貿然左轉,不慎於該路口撞擊由告訴人何明𦵴所駕 駛沿郡安路三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何明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足踝閉鎖 性骨折、右側脛骨上端穿刺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許高棋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明𦵴告訴被告許高棋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明𦵴已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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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