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7號
TNDM,111,原附民,7,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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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羅有志
被 告 周鎮宇
宋旺達

黃康迪

陳修民
楊宜蒼


林采齊


林韋

鄧建杉鄧元皓)

吳恩慶
葉祐愷
賴佳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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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