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94號
TPDA,112,簡,94,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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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原 告 沈嵐星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代 表 人 陳宏伯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 局民國112年1月22日編號第QS-112-4S-00000000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經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 年 5月12日以農訴字第112070466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遂對被 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原處分、訴願決定書附卷為憑。依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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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