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33號
TPDA,112,簡,133,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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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賴盈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植物防
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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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