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425號
TPDA,112,交,425,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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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25號
原 告 莊欽皓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2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3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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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