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955號
TPDV,112,除,955,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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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朱柏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5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彭武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9月20日 94年5月20日 60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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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