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李沛珊
訴訟代理人 臧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月18日 226,658元 K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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