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鄭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2Z00000000000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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