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王俊仁(即游錦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0000000000 1 4101.7 002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0000000000 1 4997.5 003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小龍基金 0000000000 1 12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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