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李怡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李怡蓓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111年7月22日 未記載 300,000元 台北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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