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高櫻珍(即高英聰之繼承人)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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