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張樹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黃種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5萬8534元 G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