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翁進利
代 理 人 江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二、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 2年5月9日屆滿;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翁進利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112年1月31日 1萬4,490元 SCAA0000000 2 翁進利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112年1月31日 3萬2,358元 SCAA0000000 3 翁進利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112年2月28日 1萬0,357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