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62號
TPDV,112,重訴,562,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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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毛欣萍


被 告 古漢傑(原名:古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除下標示人民幣或美金者外,均同)250 萬元、人民幣
20萬元、及美金共30萬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8日臺灣銀
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37、及美金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31.025計算,折合新臺幣總計1268萬1500元(計算式:新
臺幣250萬元+人民幣20萬元×4.37+美金共30萬元×31.025=1268萬
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
費12萬2880元,尚應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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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