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明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昌儒、宋偉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631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
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7084元(計算式:5萬2084元-500
0元=4萬70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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