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仲傑(即劉振強之遺囑執行人)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相 對 人 劉仲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第6項前段、第7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揆諸其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 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 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 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 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 人之權益;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 責,此已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為擔保被告因不 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 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可知裁 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限於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基 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原告並須釋明本案請求,及該請求合法及 非顯無理由,倘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或雖依物權 關係請求,但未釋明本案請求,或本案請求不合法,或顯無 理由者,尚無裁定許可餘地,且不因聲請人願供擔保而異。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振強前以借名登記之方式,將其出 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 人名下(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劉振強方為系爭不動產 之真正所有權人。而劉振強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死亡,聲請 人為劉振強之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自得為系爭不動產全體 共有人即劉振強全部繼承人之利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 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541條、第7
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聲請人及劉振強之其他全體繼承人。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移 轉予其他人,造成日後訴訟上紛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業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借名 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541條、第767條、第179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及劉振 強之其他全體繼承人,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審 理中等情,並提出105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3255號公證書 、遺囑、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以為 釋明,惟聲請人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規定為請求部分之 訴訟標的顯非基於物權關係者,已與上開規定不符。至聲請 人另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部分,按不動產借名登記 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 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 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 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借名登記財產 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係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 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 行使(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 此,聲請人既主張相對人係因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而登記為系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此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卷第53至65頁),則於系爭不動 產回復登記為聲請人名義以前,聲請人並非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人,自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是聲 請人於形式上雖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權基 礎,然此部分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聲請人復未釋明其終 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屬基於物權關係而為本 案請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編號 標的種類 建號/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97.30 全部 2 附屬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1.07 10分之1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55 10000分之917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62 10000分之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