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50號
TPDV,112,訴,850,202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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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8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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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