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楊冀芬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被 告 謝廣翰 謝萳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行調查事項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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