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春
訴訟代理人 鄭崇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23萬6,086元本息,嗣改為請求被告給付516萬1,086
元本息,其追加請求392萬5,0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原請求與追加請求,應併計其金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16萬1,0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2,183元,原告僅繳納1萬3,276元,尚不足3萬8,9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