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5號
原 告 張智嵐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項煜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項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項煜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
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