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68號
TPDV,112,訴,2468,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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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黃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簽立附條件買賣合約其他約定 事項第1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27頁) ,本院應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貸款分期購車(車牌號碼:0000-00),分期付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4,055元(含本金102萬9,000元、分期利息總額16萬5,055元),給付頭期款10萬3,000元後,剩餘部分自民國93年3月起至96年1月止,分36期清償,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7.953。又依其他約定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延滯期間應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利息至全數清償日止,惟民法第205條修正已於110年7月20日施行,故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本件原告請求以年息16%計付利息。嗣上開債權迭經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讓與訴外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告。詎被告僅給付至第11期後即未再依約履行,經充抵受償金額後,尚餘本金74萬5,842元及自100年1月20日起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顧客申請書、附 條件買賣合約及其他約定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債權金額計算書(卷 第17-33頁)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雖 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核非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本院自無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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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