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忠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 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對鄭忠育提起請求清償借款訴訟 ,惟鄭忠育已於起訴前之112年5月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附 卷可稽。則鄭忠育於起訴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 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於鄭忠育之訴顯非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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