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63號
TPDV,112,訴,2163,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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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 告 賴姵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陳景雯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之房地,屬因 不動產物權分割涉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即新北市五股區 所轄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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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