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 一審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至民國112年3月8日止累 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13,113元(含消費款109,421元 、循環利息3,692元)未給付,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 記帳款113,113元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07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7年1月17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款日 為每月17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36%加年利率5.81%(合
計7.17%)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2月6日, 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36,465元,依約被告 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
㈢被告於107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7年5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款日 為每月10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36%加年利率6.8%(合 計8.16%)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2月6日, 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56,907元,依約被告 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 息。
㈣被告於110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10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款日為 每月20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36%加年利率8.99%(合計 10.35%)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2月6日,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66,708元,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被告於108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8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3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款日 為每月13日,利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88%, 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48%加年利率8.99%(合計10. 47%)按日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3月14日, 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573,509元,依約被告 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 息。
㈥爰依信用卡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納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 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 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息 1 109,421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計算之利息 2 236,465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7.17%計算之利息 3 156,907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16%計算之利息 4 66,708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0.35%計算之利息 5 573,509 前開本金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0.4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