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89號
TPDV,112,訴,1789,202307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張運昇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將所持有保管之
附表一反訴原告臺東分會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存款、反訴原告臺
分會印鑑章、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及其他受任保管之物品,返
還交付予反訴原告。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而依反訴原告之主張
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反訴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