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87號
TPDV,112,訴,1587,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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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
原 告 張培倫
訴訟代理人 劉珞亦律師
被 告 張伯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已經被 告於聲明異議狀陳述明確。至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臺北市中 山區之地址,被告已陳明早於111年12月間即原告聲請本件 支付命令前即未居住,有聲明異議狀可憑,並經本院確認無 訛,有電話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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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