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陳振倫
被 上訴人 陳連成
特別代理人 陳瀅州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上列當
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