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31號
TPDV,112,訴,1431,2023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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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陳振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連成間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塗銷預告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被上訴人請求塗銷預告
登記之建物與土地,其中建物部分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之記載,該建物建築完成於民國73年4月13日,主要建
材為鋼筋混凝土造,總面積為118.2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
積80.5㎡+平臺5.51㎡+共有部分《3193.44㎡×權利範圍101/10000》=1
18.26㎡,小數點以下取二位)。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該建
物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4萬6,660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網頁畫面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又被上訴人之
權利範圍為2分之1,故該部分之價額核定為117萬3,330元(計算
式:0000000÷2=1,173,300),另土地部分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34萬6,739元,面積為7,601平方公尺,被上訴人之權利範圍
為37051分74,是該部分之價額核定為526萬3,871元(計算式:3
4萬6,739元/㎡×7601㎡×權利範圍74/37051=5,263,870.6元,小數
點以四四捨五入),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3萬7,201元(計
算式:1,173,330+5,263,871=6,437,201),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13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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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