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32號
TPDV,112,訴,1032,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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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靜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宏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2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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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