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06號
TPDV,112,補,1506,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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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廖秋雲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履保專戶內新臺
幣(下同)4,628,000元及遲延利息,並應給付原告2,464,000元
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92,000元(計算式
:4,628,000+2,464,000=7,0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
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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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