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94號
TPDV,112,補,1494,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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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潘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由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民事
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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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