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71號
TPDV,112,補,1471,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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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籃岫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4,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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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