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4號
TPDV,112,補,1434,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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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葉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6,740元(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000元及新臺幣132,840元,美金部分以起
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42折算新臺幣為1,413,900元,是原告
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1,5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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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