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29號
TPDV,112,補,1429,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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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王美玉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
49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300元/平方公尺×815平方公尺
×246分之8=299,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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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