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翔台國際室內
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0,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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