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8號
TPDV,112,補,140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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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莊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約翰嚴婉婷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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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