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筑品藍圖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蓓芬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岳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5,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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