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莊忠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詹鳳米、張少
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