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73號
TPDV,112,補,1373,202307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任一鳴



被 告 黃文駿 (待原告查報)
郭建志 (待原告查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本息,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
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1/1頁


參考資料